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让我们共同来回顾一下文件的变化点吧。
(相关资料图)
01
再生资源回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02
退税条件和监管要求
1.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在收购环节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发票或凭证。否则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2.增加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管理要求,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03
停止享受退税
1.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2.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声明的内容中,除了需要声明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还应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3.已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04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
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05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退税比例
1.新增资源利用项目,主要包括2.3“磷石膏”、2.21“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等,化工尾气,生物质合成气、垃圾气化合成气等”、3.8“废农膜”、3.14“镉渣”等。
2.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等。
3.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4“建筑垃圾、煤矸石”、2.14“环己烷氧化废液(包括轻质油、皂化液、浓缩液等)”、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4.1“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等。
4.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4“建筑垃圾、煤矸石”、2.13“废矿物油”、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2.20“工业废气、氯化氢废气、工业副产氢”、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5“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3.13“废玻璃”、4.1“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
5.退税比例有所变化,主要包括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2.17“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3.1“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3.7“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3.10“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3.11“废弃天然纤维及其制品、化学纤维及其制品、多种废弃纤维混合物及其制品”、3.13“废玻璃”、4.2“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等。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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