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要闻: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思维导图

2022-12-20 18:02:42 来源: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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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2 月 1 日,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上列明该基金采用混合投资的形式,基金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及债券,封闭期为一年。同时,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列明该证券投资基金未明确承诺投资者可全额收回投资本金。该基金共募集资金 10 亿元,其中 A 公司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 万元,B 自然人申购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 万元,C 合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0 万元。2017 年 1 月 1 日,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红 6.2 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基金募集金额的 1.5%收取基金管理费。2017 年 9 月 1 日,该基金管理人通过该证券基金出售部分二级市场股票, 取得收益 300 万元。同时,该基金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投资了部分国债、公司债 券以及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协议中未明确列明该项投资保障全额收回本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以及信托计划的投资分红 8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1 日,该基金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 26.35 万元, 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已代扣代缴 20%个人所得税(假设不考虑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基金取得税后股息收入 21.08 万元。随后基金向投资者进行分红,其中 A 公司取得基金分红 20 万元,B 自然人取得基金分红 0.18 万元,C 合伙企业取得基金分红 0.9 万元。2017 年 11 月 10 日,A 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转让对价 520 万元;2017 年 11 月 18 日,B 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取得转让对价 21 万元;2017 年 11 日 30 日,C 合伙企业赎回基金份额, 取得赎回对价 140 万元。

解:

(一)基金取上市公司分红时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2]128 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基金从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取得上述股息、利息收入,由支付股息及债券利息的企业向基金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2 万×20%=1.24 万元

(二)基金管理人取得管理费收入

1.增值税,税率6%,应缴纳增值税=10 亿×1.5%×6%=90万(假设收取费用中不包含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 亿×1.5%×25%=375 万

(三)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入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6 号文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尽管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实践中税务机关认为该政策仅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而不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根据财税[2016]140 号文的规定持有期间 (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基金管理人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如下:

(1)股票买卖差价收益 300 万元,需缴纳增值税=300 万/(1+3%)* 3%= 8.74 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 30 万元为免税收入,免于缴纳增值税;

(3)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00 万元为应税收入,需缴纳的增值税=100 万/(1+3%) ×3%=2.91 万

3.信托计划投资由于未明确承诺全额保障投资本金,因此,该信托计划投资分红为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4.由于投资合同中明确该投资不保障本金,根据财税[2016]140 号文, 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0]91 号以及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及转让中取得的所得,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因此 C 合伙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 0.9 万元需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至投资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5.基金份额转让收益:由于 B 自然人在基金到期前将基金份额转让,根据财税 [2016]36 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自然人 B 转让基金份额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40 号文,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四)取得基金分红

1.企业所得税

由于北京市税务局公布的指引指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因此 A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 日取得的基金分红 20 万元应 缴纳收企业所得税=20 * 25% = 5 万元。

2.增值税

(1)由于投资合同中明确该投资不保障本金,根据财税[2016]140 号文, 非保本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2)由于 A 公司在基金到期前将基金份额转让,其转让收益需要按照金融商品买卖适用 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520-500)÷ (1+6%)×6%=1.13 万元。

3.个人所得税

(1)由于基金在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收入时已经按照 20%税率被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2]128 号文第三条规定,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取得的收入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 B 取得的基金分红 0.18 万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自然人 B 转让该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 税[2002]128 号文的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 B 取得的基金份额转让收益 1 万元(21-20)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赎回基金差价收入:财税[2002]128 号文中规定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价差所得应并入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A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赎回 该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20 万元(520-500)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即 20 万×25%=5 万。

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因此 C 合伙企业取得的基金赎回价差收益 40 万元(140-100)需作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相应的比例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按照投资人的类型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案例来源:根据普华永道资料整理,导图制作: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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