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能源车企:多种优惠仍在“续航”

2023-07-31 09:57:45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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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亿元


(相关资料图)

前不久,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即便优惠力度分年度退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初步测算,4年下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总规模仍将达到5200亿元。

本报记者康晓博 林建荣 通讯员 赵万钰

最近这段时间,常州比亚迪乾元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玉,一直在和同事研究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通过深入分析政策的潜在效应,王玉发现,10号公告继续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减轻负担,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企业的新能源汽车销售。

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即便优惠力度分年度退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初步测算,4年下来,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总规模仍将达到5200亿元。不过,在车辆购置税优惠分年度退坡的同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在内的多种优惠仍在“续航”。“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考验新能源车企的创新能力,也考验着新能源车企的税务能力。”安永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说。

消费者:

享足优惠,可以有效减轻购车负担

对于消费者来说,充分享受10号公告的优惠,可以有效减轻购车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钟楼区税务局局长贾晓东表示,消费者有必要提前了解10号公告对减免税限额的规定,并掌握限额的计算方法,以便后续更好地享受优惠。

举例来说,假设王先生准备在2024年3月购买一辆新能源乘用车。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限额为3万元。如果王先生购买的新能源车辆价格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则应纳车辆购置税3万元(30×10%),由于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王先生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王先生购买的车辆价格为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5万元(50×10%),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5-3),王先生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须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如果王先生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日期为2026年3月,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新能源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限额为1.5万元。假设王先生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价格为30万元,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则应纳车辆购置税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限额,王先生可享受1.5万元优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3-1.5)。倘若王先生购买的车辆价格为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限额,王先生可享受1.5万元的优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5-1.5)。

汽车企业:

细研政策,注意满足享受优惠条件

安永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提醒,相关汽车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0号公告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只有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才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能否成功列入《目录》,关键在于产品的技术指标是否达标。”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罗女士向记者表示,结合他们企业的经验看,汽车企业应当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后续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变化趋势,切实加强技术研发,确保自身产品符合技术标准。从实操上看,如果产品列入《目录》,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注意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如果列入《目录》的是“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注意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10号公告专门对“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作出明确规定,即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钟楼区税务局局长贾晓东介绍,“换电模式”是新能源汽车除充电模式外另一种补充电量的常见模式,该模式将电动汽车和电池分开,当车辆的电量不足时,到换电站更换一块满电的电池即可。由于该模式补电速度快、效率高,受到不少消费者认可,部分汽车厂商推出了车辆与电池分开、电池租用等新的销售模式。10号公告明确“换电模式”下电池价格不计入车辆购置税计税基础,契合“车电分离”的业务实质,有助于减轻该模式下消费者的车辆购置税负担。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汽车销售企业为了操作方便,习惯将车辆与电池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贾晓东提醒,随着10号公告对“换电模式”作出明确,相关车企有必要及时调整核算与开票流程,形成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企业财税人员的核算与开票行为,确保对车辆与电池的销售额进行准确、区别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防止因操作惯性导致无法顺畅适用政策。

专家建议:

综合考量,强化各项优惠应用能力

作为资深汽车分析专家,北方工业大学汽车产业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张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接下来车辆购置税减免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真正到了“比拼内功”的关键时刻。张翔表示,在此背景下,以往那种寄希望于靠车辆购置税优惠“加持”来直接拉动销售的想法越来越不可取。汽车企业只有切实增强核心技术实力,不断提升综合运营能力,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在“硬碰硬”的比拼中胜出。“作为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注意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但是又不能只盯着优惠政策,关键还是要在技术上取得领先优势。”张翔说。

安永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表示,从实践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购置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优惠政策,都能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创新发挥大力促进作用,其中部分政策之间还存在紧密联系。比如,如果企业能够获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而且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年。而亏损结转年限的延长,对于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也是利好——即便企业暂时处于亏损中,也不妨加大研发投入,所享受的加计扣除优惠可以在亏损结转周期内兑现。“如何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应用能力,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财税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沈瑛华说。

不难看到,随着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加剧,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洗牌”与整合进度将进一步加快。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新能源汽车企业进行重组,可以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上享受相应优惠。沈瑛华对此表示,相关新能源汽车企业有必要加强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统筹把握各项优惠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在拟定重组计划时,应提前考量税务因素,切实根据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做好重组交易业务规划,确保能够合规、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在有效降低重组成本的同时,更顺畅地推进重组业务,更好地实现优势聚合。

记者手记

车辆购置税优惠缘何分年度退坡?

本报记者康晓博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力度缘何分年度退坡?在整个采访中,这是记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随着采访的深入,答案逐渐清晰起来。

据了解,我国早在2014年9月就开始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并于2017年、2020年两次延续该政策,2022年又将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在当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10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进行第四次“续航”,并且呈现力度分年度退坡的特点。

我国最初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时,新能源汽车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属于“新生事物”,市场认可度和接受度不高,实施该政策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培育消费市场。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已经建立起结构完整、有机协同的产业体系,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逐年攀升,市场认可度和普及率大幅提高。安永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表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的现实基础,是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从政策驱动型发展走向市场驱动型发展。

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保有量均创历史新高。从产销量看,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78.8万辆和374.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42.4%和44.1%;从市场占有率看,新能源汽车销量占全部汽车销量的比例达到28.3%;从保有量看,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620万辆。“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力度分年度退坡是必然趋势。”沈瑛华说。

沈瑛华表示,伴随产业体系及市场生态的完善,车辆购置税优惠力度相应退坡,在产业内生动力和市场规则的主导作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将更充分地进行优胜劣汰,实现更加良性的发展;另一方面,车辆购置税优惠力度分年度逐步退坡,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税收之手”在尊重市场规律前提下精准发挥作用、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好实现发展阶段转换的具体体现。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7月28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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