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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内容,展开全文无锡中院与无锡人社总结过去一年具有典型意义的十二则裁审案例
案例六单位强制离岗病休 员工可以请辞补偿
案情简介张某系特钢公司电器主管。工作期间,张某因病住院治疗。病假期满后,公司以其无法提供“痊愈证明”为由,强制其离岗休病假。张某为恢复工作岗位,向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函,该函载明“三日内不安排工作视同违约辞退”。公司收函后,未予理会。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强制劳动者离岗病休,显著降低劳动者薪酬的,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以“强制劳动者离岗病休”的方式,系变相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在其应享有的劳动条件被无故剥夺的情况下,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病愈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性化的方式,站在劳动者角度,妥善处理劳资双方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一审:惠山区法院 二审:无锡中院)
素材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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