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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经人民法院裁定无效,按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无效的《购房合同》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政策规定,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
【晶晶亮读后感】
相关的税法规定如下:《契税法》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对本案例来说,退税是没问题的,问题在于申请退税的期限
实体法解决的是该不该征税的问题,程序法解决的是怎么征税的问题(包括退税)。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这里明确了,纳税人主动申请退税的,需在三年内提出。案例中,契税三年前就已经缴给税务机关了,如果纳税人现在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该退吗?
从行政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应该退;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说,不应该退。
来源:重庆税务;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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