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首先跟着二哥来看看劳务派遣在各种税收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
增值税方面
劳务派遣是这样规定的财税【2016】第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对劳务派遣服务的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劳务派遣税目是这样规定的:那么劳务接受方取得发票后,专票部分抵扣就行了,其他部分计入相应成本费用即可。
会计核算方面
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也应该按照职工薪酬准则处理因为准则规定职工的范畴也包括通过企业和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所以,这里口径上就要注意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里面是包括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准则将其纳入了薪酬准则核算的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有多个项目,如图:那么理论上,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都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等科目核算。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和劳务派遣人员并无雇佣关系,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也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所以实际个人所得税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按工资薪金代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印花税方面
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总结
那么看完劳务派遣相关的税收和会计核算规定,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很尴尬的问题。那就是核算准则是讲劳务派遣人员定义为职工,按职工薪酬核算,劳务派遣的工资计入企业工资,但是税务方面,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方面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是开发票结算,企业所得税也是规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应该按劳务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基数和相关费用扣除基数)。那么就很尴尬了,口径有点差异,如果企业真的按准则把这块按工资薪金核算,那么账上工资和申报代扣个税的工资基数存在差异,账上工资和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表工资基础同样存在差异。所以,为了不去费力解释这些口径差异,很多企业在实际核算中并不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对劳务派遣费用进行核算。一般都是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借:管理费用-劳务费用等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进行核算了。这样其实就满足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核算口径和工资薪金代扣个税的口径,也满足了企业所得税职工薪酬下工资的填写口径,这些都保持了一致。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2022年实际发生工资100万,其中管理费用50万,销售费用50万,实际发生劳务派遣人员费用10万(计入管理费用)。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如下: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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