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 第841期
『会计人早报』
支付劳务报酬处理不当,面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处罚
(相关资料图)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 罚 〔2022〕 101 号
案件名称宁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1、收用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列支成本 2020年经营期间,你企业因需对其山东青岛办事处的电脑和网络进行技术维护,对外联系了一位技术人员进行维护,技术人员因个体经营未能提供发票,于2020年6月29日从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来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结算技术服务费,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6554562,金额34653.47元,税额346.53元,价税合计35000.00元。办事处经办人马***以现金支付了服务费,凭发票向该企业报销。上述违规收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该企业无法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导致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00.00元。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0年经营期间,你企业向实际提供技术维护服务的个人支付劳务报酬35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750.00元。因企业已在2021年8月17日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本次检查不予追缴。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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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人被“炒”了,年终奖也没了?最高院官微案例
辛苦工作一年,发年终奖无疑是员工们最期盼的事,年终奖发放问题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导火索。职工在发年终奖前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最近韩某就碰见了这样的糟心事,只收到一半年终奖就被公司炒了鱿鱼,另一半年终奖也不了了之,他一气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补足年终奖。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韩某于2020年入职某电气公司,于2022年3月被该电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2021年度的年终奖以分两期各支付一半的方式发放,已于2022年1月28日向韩某发放一半年终奖15035元,剩余一半年终奖15035元本应于2022年5月发放,但未向韩某发放。于是韩某将老东家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某电气公司抗辩认为,年终奖系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体现了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其并未欠付韩某年终奖。
审理中,韩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公司其他职工分两期收取年终奖的收款截图,并解释为保护其他员工,其对收款人姓名处进行了部分遮挡,但从截图可以看出,该员工前后两期收取了相同金额的年终奖。电气公司认为,上述微信截图存在遮挡,不能证明韩某所述的年终奖发放情况。承办法官要求该电气公司提交年终奖发放情况流水,但电气公司却始终没有提交。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到银行查询公司流水,在上万条数据中进行筛选,通过逐一核对、逐条比对,最终发现2022年1月28日收取奖金的771名员工中,有704名员工于2022年5月27日再次收取了相同金额的奖金。据此,法院最终采信劳动者韩某的主张,依法判决电气公司支付韩某15035元。电气公司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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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年度汇算≠预扣预缴,一文带你了解:我需要进行个税年度汇算吗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迎来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有纳税人咨询:2022年我每个月都足额缴纳了个税,为什么还要进行年度汇算呢?那又有哪些人可以不办理吗?今天,就让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吧~
原因一:年度汇算≠预扣预缴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年度汇算”的概念。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而年度汇算就是在平时已预扣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Tips
扩展阅读
一、具体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二、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原因二: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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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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