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总是在抱怨保险理赔难,而车险的经营主体也总是感叹经营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双方的考量,当客户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之后,保险公司直接送去修理。
(资料图)
01,风险与保险概述
02,保险合同基础知识
03,保险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保险概述
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一事件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差异程度越大,风险越大。
这里面有两个要素,“客观性”和“普遍性”。
客观性:风险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客观存在,即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人类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减少。
风险的分类--
按性质分:
纯粹风险(如火灾、疾病、意外等)
投机风险(如赌博、炒股等)
按潜在损失形态分:
财产风险(如车辆、设备、厂房等)
人身风险(如疾病、伤残等)
按产生原因分为:
静态风险(如疾病、地震等)
动态风险(政策变化、老旧技术交替等)
通过以上简单解析可以得知,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又会导致风险损失。
举个例子:
汽车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车辆损失及乘员的受伤。
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汽车刹车失灵为风险因素,车祸为风险事故,车损及人伤为风险损失。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同时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保险是一种有效、传统的风险处理方式。
可保风险的条件
首先风险不是投机性的,对个别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大量的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风险的发生是客观的,同时风险会至较大的损失。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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