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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基本原则
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顺序。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于税务机关履行征收税款的职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款优先是指税款的征收入库不受其他一般债权行使的限制,它体现了国家所拥有的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税款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的政治权力优先于一部分经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这里税收权力的主体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力的征税机关;优先权是针对税收以外的一般债权而言的。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款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这里所说的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破产企业,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优先于税款。在这里职工对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 二、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纳税人有欠税;其二,欠税发生在前。即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和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下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时,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保障税收的安全,因此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在这里税收执行权额度以纳税人的欠税和滞纳金价值为标准。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一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综上所述,确立税收的优先原则,不仅增强了税法的刚性,而且增强了税法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2、税法基本原则口诀
以下是财务管理中的十大经典口诀,供参考:
收入多少不如开支少:在个人和企业财务管理中,开支的控制比收入的增加更加重要,因为开支的控制可以避免财务赤字。
钱生钱:将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可以实现资产增值和收益的最大化。
勤俭持家:精打细算、节约开支、避免浪费是保持良好财务状况的关键。
风险与回报并存:投资应该基于风险和回报的平衡,即高回报的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分散投资: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领域、行业和资产类型,可以降低风险和增加回报。
资产负债表平衡:个人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应该保持平衡,即资产的价值应该等于负债和股东权益的总和。
长期规划:在财务管理中,长期规划比短期规划更为重要,应该制定长期的财务目标和计划,以实现持续的财务稳定和增长。
现金为王: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现金流量是非常重要的,应该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业务和投资。
负债管理:负债是企业和个人财务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应该合理管理和控制负债,以避免债务过高或无法偿还的风险。
持续改进:财务管理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应该不断评估和改进财务策略和实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经济环境。
3、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的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法。即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