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

2023-03-06 10:52:45 来源:教育之家

山东聊城辱母案现在是什么情况?山东11人催债侮辱母亲叫什么名字?山东那个被逼债辱母杀人的是谁?源大工贸苏银霞照片长什么样、个人资料案发现场起因经过细节是什么怎么样的?小编整理了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苏银霞于欢案判决书,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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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辱母案的苏银霞、吴学占、杜志浩、于欢人物关系、苏银霞近况


(资料图)

山东冠县源大工贸公司苏银霞老公于西明资料

苏银霞为什么欠债这么多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山东聊城冠县苏银霞于欢辱母杀人案发地现场/当事人/照片

山东聊城苏银霞于欢杀人案二审开庭时间,后续进展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侮辱细节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为无法还清高利贷,被十一名催账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山东辱母杀人案引热议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侮辱细节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发布通告。山东省公安厅上午派出工作组,请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二审律师及于欢亲属今天接受央广专访还原案件。

今天上午,最高检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分别就此事发布通告后,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将于明天前往山东省高院阅卷。“明天二审提交手续、阅卷,接下来就是对于卷宗的研判,加上听取法医、心理咨询师其他专家的一些专业意见,定一下我们案件的辩护思路和我们辩护的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

按照于欢案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开始,十余人到公司催债,21时50分,多人又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包括辱骂及使用多种手段侮辱苏银霞。被挡在外面的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和她的爱人分别打电话报警。

于秀荣介绍,“我从窗外看到的,他们不叫我进,他踹了我一脚。他们十几个人围着于欢他们两个,他们站着,于欢跟她妈妈坐着。”于秀荣说她和丈夫都报警,“手机打不出去,他跑出着往东离门厅大约得有50多米才打出去。”

22时10分左右,民警到源大工贸,但是据于秀荣说,民警进屋一会儿又准备离开了。“警察来了,上屋里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不要打人’就出来要走,他们一走,我跟着截住他们,我说十几个人在这儿守着,娘俩要是死了你负(责)得起不?他们从四点闹到九点,你们不能走,我又说了好些好话,他们才又回屋里。”

在此过程中,案件发生。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将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于秀荣说,当时看到于欢,“于欢把手机给我,手心里正出汗,直哆嗦,吓得不行了。”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同时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于秀荣说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能上诉,在最后期限才找到殷清利律师。殷清利表示可以免费代理,并连夜写了上诉状,“孩子不想上诉,一审就是这想法,孩子知道全家很难的情况,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母亲和姐姐也在里面。如果不上诉,很可能这个案子只能自己认,以后再审希望不是太大。”

当时为稳妥起见,上诉状主要内容围绕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一、对方人多势众;二、持续性的侮辱、殴打;三、公安到场以后,没有有效处理危难的局面,他(于欢)想走的时候,对方几个人都对他进行了武力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他采取的方式应该是通过正面或者其他合法运作方式,已经无力救急了。这就是我们上诉关于防卫过当的一个阐述。

同时,殷清利还提到一审中他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没有自首认定情节,发生事情以后,他自己站在那里把刀子给了公安,又应公安要求,说你赶紧走吧,不然别对方找来一批人,对你进行伤害,然后跟公安去隔壁的财务室把门锁住,如果按防卫过当,一审只认定了自愿供述,没有认定自首情节,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

另外,他希望二审能够调取涉黑案的卷宗材料,在于欢案发生之后,对方的涉黑行为被立案侦查,虽然涉黑案还没有定,但是要考虑另外一个案子的影响,希望二审中把涉黑案卷宗材料调取到该案件中。

于秀荣说,事发那一天,不是对方第一次上门催债,“15年还银行贷款,聊城工商银行龙山支行还了1000万,还了另外一个银行500万,银行的1500万说是还上都给再贷,但还了再也没给,一下卡在这儿,借的高息加上个人的……来了好多次,有时候弄得跟出殡似的,弄个大锅在门口烧水。”

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引发关注后,案件分析及观点纷纭,但是正如政法微信公众号“长安剑”针对此案所言:“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案件什么时候二审,又会有怎样的结果,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_山东聊城辱母案是什么情况

案情回顾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

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还不来钱就去卖,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像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有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发上坐着,他妈妈也坐着。两人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那边的人是站着。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警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屋里的人听见说打110,就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然后把我手机摔了,踹了我一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警察来了就直接进接待室了。我一看警察来了,就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我没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我没想到出事,我见警察要离开,就在警车前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轧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就这个时候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警察一块儿进大厅。刚走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了,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警察进接待室之前,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来,他俩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焦点追问

追问1

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追问2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

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追问3

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

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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