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酒店提供餐饮服务,有些时候一些特殊情况,采用“外包”给其他餐饮企业提供,或者提供餐饮服务时,采购一些餐饮服务,就形成了,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适用税率6%,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直接成本中“采购的餐饮”服务,现阶段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就不能抵扣进项,其实就切断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
如果按照【增值税法草案】(2022年12月版本)中“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前面加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上述情况的餐饮服务是否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能否抵扣呢?
(资料图)
【增值税法草案】(2022年12月版本):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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