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不征收收入形成的支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且不用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项目,则可以进项抵扣。
(资料图)
【增值税法(草案)】规定,不征税行为不属于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属于“与应税交易不相关”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了。
【增值税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素材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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