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环球资讯

2023-07-04 10:09:38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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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一、增值税处理某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销售硬件10万元,销售自主研发软件30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分别为:原材料:500元 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 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300元,打印机:200元,商务车:10000元。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和进项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该企业一般项目进项原材料500元,即征即退项目进项: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无法划分的进项: 300元+ 200元+10000元=10500元,即征即退销售额占比为75%,即征即退进项=100+10500*75%=7975元即征即退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规定的税负率=300000*13%-7975-300000*3%=31025-9000=22025元。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00万元,取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款30万元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不考虑其他条件,计算2021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解:该企业取得即征即退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1.即征即退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应纳税所得额=2000-30+30-(300-30)*100%=1730(万元);2.即征即退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100%=1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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