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常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单位每个月都给我扣税,为什么年度汇算还要我去补税”之类的问题。下面申税小微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两种常见的可能需补税的情形。
情形一
纳税人年度中间有更换工作,在预扣预缴时分别适用了较低税率,汇算时合并综合所得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举例:
小周2022年1-8月任职于甲公司,9-12月任职于乙公司。
(一)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甲公司按照小周2022年1-8月在本公司“累计工资薪金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假设小周在甲公司每月工资是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甲公司为小周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二)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小周在8月的时候跳槽去乙公司,乙公司并没有小周此前的工资薪金信息,因此乙公司累计预扣是从8月开始且重新适用了3%的预扣率。
假设小周在乙公司每月工资为1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乙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每月为小周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三)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2022年甲公司共为小周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元,来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没有小周此前的工资信息,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从头开始计算,重新适用3%预扣率计税,乙公司共为小周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40元。两家公司预扣预缴适用的税率均为3%,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40元。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小周在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将两家公司的收入和各项扣除合并计算,年度汇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80元,因此小周需要补税2280-1440=840元。
情形二
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额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月)
举例:
小郑在A公司任职,2022年1月-12月每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同时在B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每月由A公司缴纳三险一金3200元,每月在A公司预扣预缴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无其他收入和扣除,在B公司无扣除。2022年累计由A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640元,由B公司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80元。
可以看出,小郑在预扣预缴环节重复扣除了5000元/月(60000/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基本减除费用只能扣除一次。以例子来看,小郑两处收入合并后全年综合所得312000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金额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1600元,适用税率为20%,需补税14280元。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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