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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类型不同全电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简称,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国统一赋码、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自动流转交付。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普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发票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专用税控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三、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全量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四、发票生态不同全电发票推行后,发票管理将依托大数据管理体系,从“控票”向“控事”转变,平台功能从单一向开放生态体系转变,全电发票的开具、交付、查验等应用实现深度融合,纳税人可享受“一站式”服务。税务总局将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可免费对接税务部门信息系统,纳税人不再需要租用第三方平台。而对于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专用税控设备实现“控票”,发票平台功能较为单一,且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平台互相独立。
五、发票样式不同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六、开具份数、限额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开具发票流程不同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开具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仍然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八、票种核定、领用方式不同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的票种核定、数量变更、领用验旧、缴销退回以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变更等业务,均按照现有办税途径和业务流程办理。
九、发票号码、代码及编码规则不同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全电发票没有发票代码。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电子普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普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十、开具红字发票流程不同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1)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冲红原因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即“纸电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的,仍然按照现行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2),信息表校验通过后,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附1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日期:年 月 日
销售方 | 纳税人名称(销方) | 购买方 | 纳税人名称(购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销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购方) |
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内容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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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一、录入方身份:1.销售方□ 2. 购买方 □二、冲红原因:1.开票有误 □ 2.销货退回□ 3.服务中止 □ 4.销售折让 □三、对应蓝字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已抵扣□2.未抵扣□ 对应蓝字发票的代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四、是否涉及数量(仅限成品油、机动车等业务填写) 涉及销售数量 □ 仅涉及销售金额 □ |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编号 |
附件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日期:年 月 日
销售方 | 名 称 | 购买方 | 名 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 | 货物(劳务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税率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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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说明 | 一、购买方□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已抵扣□2.未抵扣□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_________二、销售方□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___________ |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 |
素材来源:会计资格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