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办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后,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别忘了这件事-每日热闻

2023-05-25 10:10:29 来源:上海税务
剩余内容,展开全文

我们公司2022年新成立并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今年第一次进行汇缴,请问加计抵减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咦,我也来问个问题!新办企业成立当年也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没有上年度销售额,怎么确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呢?


【资料图】

首次汇缴不用慌,申税小微来帮忙!这就为您一一讲解~

一、加计抵减额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实际抵减额并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快要接近尾声,汇缴时千万别忘了哦~

二、新办企业如何确定销售额占比?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

案例1

假设某纳税人2022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3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2

假设某纳税人2022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

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素材来源:上海税务

关键词:
分享: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2015-2022 魔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8928号-48   联系邮箱:315 54 11 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