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早报】

2023-05-08 07:02: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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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 第860期

『会计人早报』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定偷税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1******00XK

纳税人名称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日照税稽 罚 〔2023〕 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事由

01增值税

你公司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时,未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2年5月-2022年9月预收房款3107869.00元,未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85537.67元。

02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采用预售账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时,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你公司2022年5月-2022年9月预收房款3107869.00元,未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日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7025.12元。

03环境保护税

你公司***项目、***广场项目在工程施工阶段,未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环境保护税598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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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定偷税-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不同股权架构模式下的税负分析

本文旨在对现有股权架构下不同投资主体在不同阶段的税负进行分析,所指公司仅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

01公司股东常见的主体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常见的股东主体形式为自然人、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下文如无特殊说明,均含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本文不考虑控制权问题,为便于理解,故本文以公司如下股东结构为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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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均为自然人

根据央广网2022年6月14日报道,截至2021年末,全国企业的数量达到4842万户,其中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4]而在这些诸多企业中,绝大部分股东身份为自然人。翻开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很多公司在上市前也多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如常青股份(603768)、曲美家居(601700)、松发股份(603268)等,出现这样结果的原因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创业者有创业需求,在决定设立公司时未作过多考虑,以两个甚至多个投资者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从而形成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情形,这种公司设立时更多的考虑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比例以51%、49%或67%、33%居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设立之初就有上市考虑,就是想利用自然人直接出售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5]由于本文仅考虑有限责任公司,故后续对于自然人持股的第二种情形,本文暂不做分析。

(二)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选择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一方面是出于税收角度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将在后文中详述。另一方面,就是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在2014年《公司法》修改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主要出发点是为了让公司设立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有利于大众更好创业。虽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穿透,最终投资主体依然是自然人,但是投资者可以用更小的投资成本,通过多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最终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自然人股东可以以较低的认缴出资成本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在目标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保护最终投资者,达到以小博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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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股权架构模式下的税负分析-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新政,纳税人最关注这三个问题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今年1月—2月,全国商品房销售结束了13个月的负增长房地产市场呈现企稳回升的态势。

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发布以来,纳税人通过宁波12366的热线和“税小蜜”智能咨询等渠道累计咨询量达到1528次,且从2023年开始出现明显增加态势。其中,2023年1月—2月累计咨询量893次,同比上涨40.6%;2023年2月咨询量527次,环比上涨44%。

问题一:如何确定售、购住房时间?

30号公告明确,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该条规定有三个关键点:一是纳税人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需要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二是先出售后购买;三是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三者缺一不可。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出售现住房的时间,应以现住房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需要区分新房和二手房: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例如,周女士于2022年12月1日出售了一套住房并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于2023年3月5日,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为新房)并进行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这种情况下,周女士出售住房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新购住房的时间为2023年3月5日,均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且先出售后购买,两者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故符合政策规定的时间条件,可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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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新政,纳税人最关注这三个问题-会计家园 (mykuaiji.com)

【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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