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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个人所得税法中知道,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我们在计算个税的时候面临了一个问题,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到底是在收入扣除减除费用之前就扣除,还是在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再扣除?按照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收入是先扣除相关税费等开支后再扣除税费规定的费用标准。假如出租个人住房取得年租金60000,开具普通发票的话,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我们在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里面填写一下相关数据。

个税会少4680-4704=24,差异刚好是1200的20%相应的部分。相当于基数变小了。
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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