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
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处理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补充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一般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保险,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给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单位或个人会根据个人需求和可能的原则,可适当增加医疗保险方面的项目,来提高单位员工保险的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是限社保范围内用药。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范围亦不相同。
(资料图)
01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向有关部门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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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员工因颈椎不舒服请病假去海南,是泡病假吗?(二审判决!)
基本事实1998年7月13日,徐某入职甲公司。
2017年9月25日,徐某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阅读并完全理解《员工手册(10.01版本)》的所有内容。经查,《员工手册(10.01版本)》记载:“……9.纪律与解雇……9.4解雇(没有补偿金) 受惩罚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欺诈、不诚实……”。徐某自2019年7月11日起申请年休假,目的为“带孩子出去玩”,并已订好前往海南的机票;徐某7月11日、12日几经申请年休假,均未获甲公司批准。
2019年7月18日,徐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徐某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系乘飞机前往,后乘飞机、高铁经由天津返京。徐某返京后,甲公司相关人员与其谈话,其起先称在北京家中休息,后经再三追问,其始终不正面回复休假地点,且不认可前往海南。
2019年8月23日,甲公司向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间,在没有任何休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鉴于你是初犯,公司给予你书面警告一次。此后发现,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单,但实际外出旅游。你的行为既违背了医嘱及公司准许病假的初衷,也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9.4条‘一个月内旷工2天以上’‘欺诈、不诚实’的规定,同时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鉴于你的上述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该日为你最后在职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就本案劳动争议,徐某申请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甲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予恪守的社会公德,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等为依据;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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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须重视
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01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以“异地协作平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为依托,根据异常凭证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情形,由系统发送给纳税人。接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个工作过程,认定由税务机关对照具体情形即可举证,申诉环节由纳税人提供具体证明资料举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看,异常凭证只是存在疑点的发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列举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情形,还须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负责举证确认。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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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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