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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利息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该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很多人并没有这个意识,我估计原因有两个:一是误读了免税规定。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已经很久了,确切地说,是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免征的,距今已经将近15年了,银行不扣税了,大家潜意识中默认所有的利息所得都是免税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读,存款利息和民间借贷利息是不一样的,民间借贷利息并没有免税的规定。二是民间借贷难以监管,存在征收漏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好借好还,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其他人很难得知,税务局更无从查找,所以一直以来是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征收的。不过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去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在少数,一旦到了法院,这些信息就曝光了,只要法院和税务信息共享,这部分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不再是一件难事了。看起来这件事情就很容易办了,但实际上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收政策并没有20%个税这么简单,细想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比如还需要考虑增值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但民间借贷利息并没有不征或免税的规定。增值税就需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一样,个人所得税是以实际取得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是以合同约定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这就有问题了,签订了借贷合同,如果还没有收到利息,在应取得利息日就需要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来说,财务人员还可以理解,对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理喻。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金融企业尚且有90日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呢?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增值税缴不缴?怎么缴?是个难题。还有,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扣减缴纳的税费呢?还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扣缴税费,但实际上借款人并没有扣缴,这个利息到底应该认定为税前还是税后呢?其实,还有很多问题,不能细想……—EN素材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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