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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环节,适用20%-40%的预扣的“税率”,到年终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3%-45%;非居民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概念,不需要汇算清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环节就适用税率3%-45%。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环节: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2.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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