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月份申报期内需要缴纳哪几个属期已享受缓缴的税费?
您单位前期已享受所属期为2021年12月、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3月、2022年第一季度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需要您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与2023年1月应申报的相应税费一并缴纳。
(资料图)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若您未发起主动扣款的,银行账户金额充足的,税务局后台将进行批扣。请您保证银行账户有充足的金额。如个体工商户已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的,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缴款。
2.2023年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我是一家服务公司,2023年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4.2023年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该模块中进行申请,请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完成后,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就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二部分加计抵减情况中的相关数据。
5.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属于“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免征吗?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两种计税方式:
(一)单独计税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居民个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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