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件事:优惠政策抓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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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业务,2022年4月1日到年末免征增值税”,到2022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对于能不能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正式的税收政策文件,因此提醒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纳税人在年底前要要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确认收入、开票、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第二件事:清理股东借款
在年底前一定要注意清理本公司股东借款问题,否则需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件事:控制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四季度要控制好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量化指标,不要因为指标问题而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件事:催票
要全部核查发票等凭证是否及时取得,未取得的发票应及时索要发票,避免影响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增税扣除等。
第五件事:审查发票是否合规
要全部核查取得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扣税凭证)要及时换开,避免影响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土增税扣除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六件事:核实适用的税收优惠是否变化
要认真核实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本企业是否患适用优惠,如果已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要及时纠正,避免积聚更大的税收风险。
第七件事:清理往来款项
要认真清理往来款项,避免不实或超过诉讼时效。
第八件事:清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
要认真清理是否有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按政策规定除“经营所得”以外的所得项目均需要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常见的疏忽点有:偶然所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第九件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计算是否正确
要按税收政策规定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避免多转或少转出进项税额而产生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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