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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文凌)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云南省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范和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以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云南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措施》要求,各技工院校要会同实习企业,严格岗位实习学生比例和实习时间,岗位实习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 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数的20%,岗位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学校对实习企业或单位要提前进行实地调研和资质审查,选取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社会声誉好、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企业或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措施》强调,跨省或赴国(境)外实习的,须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必须在取得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各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在开展岗位实习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无协议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习工作;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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