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边角料、副产品等
1.生产成本结转:
(相关资料图)
借:产成品—边角料/副产品等
贷:生产成本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边角料/副产品等
二、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因报废产生的废料变价
1.盘点发现报废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原材料—废料等(根据收回的废料估计确认)
贷:原材料等
2.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还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废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等
4.损失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等(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等)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说明:上述几个步骤的会计分录,在实务中可能是合并后做的。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废料销售
1.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废料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造成的损失,其进项税额还需要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如不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对“非正常损失”的规定范围,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报废责任与理赔:
借:其他应收款等(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结转报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解:
甲超市(销售方):
(一)10月,持卡方丙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2、发票开具
不能开具发票
(二)与售卡方乙公司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108万
2、发票开具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与乙公司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8万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5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乙公司(售卡方)
(一)9月将购物卡销售给丙公司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13万
2、发票开具
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二)10月与甲超市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108万
贷:银行存款 108万
2、发票取得
收取甲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备注栏为“收到预付款结算款”,金额112万。此普通发票留存备查,这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三)10月与甲超市结算手续费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5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4.7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28
2、发票开具
可以向甲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金额4.72万,税率6%,价税合计5万。
丙公司(持卡方)
(一)9月向乙公司购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二)10月用卡购买办公用品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13万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113万
2、发票取得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总结:
1、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开具发票,与售卡方资金结算时开具普通发票;支付手续费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实现,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时向持卡方开具普通发票,结算预付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
3、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使用同一品牌,甲公司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2021年10月,丙公司在甲公司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390元,税率为13%。在乙公司用卡购买米、食用植物油2180元,税率9%;消费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底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1、甲公司账务处理:(1)销售购物卡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贷:合同负债——购物卡 8849.56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2)丙公司在甲公司实际消费时:借:合同负债——购物卡8849.56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50.44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3)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
借:合同负债——购物卡 30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40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240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240贷:银行存款 32402、乙公司账务处理: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费时: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324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2000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借:银行存款3240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2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税答疑,小陈税务08,小颖言税Copyright 2015-2022 魔方网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